唐山“華新棉紡”股權之爭調查
企業(yè)改制哪料禍起蕭墻金翔入主引發(fā)矛盾叢生 在唐山這座新工業(yè)城市里,與唐山鋼鐵比鄰而居的唐山華新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新紡織)———這個擁有近2萬名職工的老國有企業(yè)正歷經(jīng)改革風雨的洗禮,企業(yè)下崗職工曾頻頻到市政府上訪,華新紡織一度成為唐山國企的上訪大戶。 為擺脫困境,華新紡織先后將集團旗下的一分公司、二分公司國有資產(chǎn)采取“先租后售的方式租賃給由集團入股、職工入股、自然人入股的新企業(yè)(新企業(yè)務須安排原有下崗職工)。唐山華新棉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新棉紡)應運而生并于2003年6月成立,該公司承租華新紡織二分公司資產(chǎn),注冊資本金400萬元,其中職工持股會借用二分公司工會名義出資185.80萬元,占總股本的46.45%,牛常葉出資42萬元占總股本的10.5%,另外還有其他6位出資股東。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由華新紡織常務副總經(jīng)理牛常葉擔任,為便于協(xié)調關系和組織生產(chǎn)經(jīng)營,她的身份同時也是華新紡織二分公司經(jīng)理。 誰料到,在新公司運作近兩年后的2005年,牛常葉先后遭到被免職和被罷免董事長風波,而后半路又殺出一個唐山金翔集團金翔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翔紡織)購買了華新棉紡股份要求行使股東權力,其中恩怨是非迭起、糾葛叢生,一場股權爭奪“拉鋸戰(zhàn)”由此進入白熱化…… 董事長之爭的背后 據(jù)記者了解,2005年2月26日,華新棉紡董事會成員在董事長牛常葉缺席的情況下召開臨時董事會并對罷免牛常葉董事長進行表決,會議由華新紡織董事長左世中召集(華新紡織進出口貿易公司是華新棉紡的股東,左世中任該公司董事長,同時他也是華新棉紡的董事),除一位董事棄權外其他董事均同意,而在當天的會議上,參會董事均一致選舉左世中為董事長。同日,華新紡織下發(fā)通知免去牛常葉華新紡織二分公司經(jīng)理職務。 8月22日,左世中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他曾到唐山市工商局要求變更法人但未果。他說,此前2月18日的董事會上,部分董事認為華新棉紡成立以來經(jīng)營狀況并不理想,股東也未分紅,經(jīng)營業(yè)績不如華新利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同樣的模式,租賃華新紡織一分公司的國有資產(chǎn)),他們要求董事長和總經(jīng)理要分開,當天的董事會形成決議免去牛常葉總經(jīng)理職務,任命原常務副總經(jīng)理胡文祥為總經(jīng)理,但牛常葉卻當場宣布休會并拒絕交出公章。2月25日,牛常葉以總經(jīng)理名義對公司副總經(jīng)理胡文祥、張式君做出停職處理。 “此前生產(chǎn)經(jīng)營一直平穩(wěn)的華新棉紡正在經(jīng)歷一場有預謀的浩劫。牛常葉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部分董事私自決定任命公司總經(jīng)理的決議無效,而且對自己董事長職務的罷免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3月9日,她以華新棉紡的名義向唐山市政府遞交緊急報告,隨后,受公司高層人事變動的影響,華新棉紡停產(chǎn)。工人開始上訪,市政府派出由政府副秘書長負責的調查工作小組。 華新棉紡所有中層干部要求自救,要求復產(chǎn)。2005年4月9日,在華新紡織二分公司工會持股會理事擴大會上,參會董事和公司中層干部統(tǒng)一了認識,同意并支持由牛常葉任過渡期復產(chǎn)臨時負責人。4月15日,華新棉紡復產(chǎn)。盡管復產(chǎn)了,但公司經(jīng)營并不順利。 其實,據(jù)記者了解,發(fā)生這起事件的背后另有隱情:2004年8月11日,華新紡織進出口貿易公司(左世中任該公司董事長)通過河北省澤融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以65萬元的成交價受讓了委托方中國工商銀行唐山市豐潤支行(原稱新區(qū)支行)的811套抵貸紡織機器設備,而這批紡織設備恰恰是華新紡織二分公司用來抵頂該公司在該銀行的550萬借款(受工行委托,唐山市價格認證中心以2002年3月3日為價格認證基準日作出唐價認字【2002】第11號價格認證報告書,認證評估結果是華新紡織二分公司的811套機器設備為551萬元,認證結果有效期為2003年3月2日,記者注)。但直到2004年10月底,華新棉紡的職工才知道華新紡織進出口貿易公司已將其買受的機器設備中的407套以67萬元的價格賣了出去,而華新棉紡正在使用這些機器設備。華新棉紡的干部和廣大職工對此強烈抵制,此事直到現(xiàn)在還處于僵持狀態(tài)。 采訪中,唐山市國資委的一位領導對記者說,華新棉紡是在特殊情況下成立的,我們不能不正視它的歷史背景。 牛常葉對記者回憶說,這場風波其實是醞釀已久。 金翔紡織緣何被套牢? 就在華新棉紡亂作一團麻的時候,金翔紡織的董事長宋榮來出現(xiàn)了。盡管他對記者一再解釋根本沒考慮到事態(tài)的發(fā)展會如此復雜和艱難。但知情人士對記者說,其實,宋榮來對華新紡織覬覦良久。 據(jù)華新棉紡織布車間主任尚大明、整理車間主任戴守山講,在復產(chǎn)不久后,公司工會主席許志勇讓我們各車間主任(同時也是職工持股會理事)摸底??绰毠な欠裨敢獬鍪凼掷锏墓煞荩允裁磧r格出售能接受,但過了6月他們就沒再找我們開過會了,7月12日,工會突然宣布以1∶1.15的價格將職工股賣給了金翔紡織。他們認為工會賣掉職工股份的程序不合法,況且工會能全權代表職工持股會嗎? 7月12日,牛常葉以股東身份向二分公司工會(持股會)和金翔紡織發(fā)出聲明稱,在沒有經(jīng)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下,二分公司工會(持股會)擅自出讓公司股份嚴重侵害了公司內部股東的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應當立即停止非法交易。二分公司工會主席許志勇在8月22日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關于轉讓持股會股份一事我們多次書面通知牛常葉參加但她卻始終不參加,我們有送達人佐證。 7月13日,在華新棉紡職工股轉讓現(xiàn)場,出現(xiàn)了兩家出價相同的購買人———金翔紡織和牛常葉。職工們形象地稱賣給牛常葉為內部轉讓。 7月19日,華新紡織二分公司工會委員會與金翔紡織簽定股份轉讓協(xié)議,決定以每股1.15元的價格轉讓110.3萬股股份給金翔,出讓方承諾本協(xié)議所涉轉讓的股份不侵犯華新棉紡現(xiàn)有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然而恰恰是它引發(fā)了一起訴訟。 8月12日,華新紡織二分公司工會委員會和華新紡織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華新紡織原下屬企業(yè),后改制,左世中任董事長,系華新棉紡股東)以及除牛常葉以外的其他五名股東做出華新棉紡關于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東會議決議,決議表示公司董事會不能正常工作,此外,二分公司工會轉給金翔紡織的110.3萬股份沒有侵犯股東優(yōu)先受讓權,同意轉讓;金翔紡織為華新棉紡的新股東。此后,金翔相繼受讓了華新棉紡除牛常葉以外其他股東的股份。 8月13日,金翔紡織以華新棉紡控股股東名義書面告知牛常葉股東:金翔受讓公司共計282.5萬元股權,占公司總股本400萬元的70.6%,已經(jīng)控股(如果此次交易合法有效的話,此時職工股由原來所占總股本的46.45%降至18.9%,牛常葉占10.5%,記者注),現(xiàn)決定14日召開2005年第三次股東會議的第三階段會議,議題是選舉公司董事和討論今后的經(jīng)營和發(fā)展事宜。但該會議流產(chǎn)。 8月14日,金翔紡織和華新紡織二分公司工會做出決議,決定設立執(zhí)行董事一名,由金翔的宋榮來擔任,并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散原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決定不設立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委派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注冊代理人為宋榮來。 但宋榮來到唐山市工商局進行權屬變更登記時被拒。就此,金翔紡織入主華新棉紡陷入僵局。 如何收場? 據(jù)記者了解,今年7月14日,華新棉紡將華新紡織董事長左世中起訴至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訴狀稱;2005年2月26日,在沒有得到華新棉紡董事長授權的情況下,左世中擅自召集公司董事會并做出罷免董事長的決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導致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發(fā)生混亂并停產(chǎn)一個多月,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47萬余元。8月22日,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駁回起訴,8月30日,華新棉紡提起上訴。 7月14日,牛常葉向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狀將華新紡織二分公司工會委員會和金翔紡織作為第一和第二被告推上被告席,8月8日,牛常葉向法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之間股權轉讓合同并確認原告對于第一被告所轉讓的出資額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 10月9日,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做出(2005)北民初字第2302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華新紡織二分公司工會委員會轉讓股份并最終受讓給金翔紡織已多次通知牛常葉,牛不作明確表示,符合民法的默示推定,且經(jīng)代表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其轉讓股份的行為未侵害牛常葉的優(yōu)先購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牛常葉的訴訟請求。 記者就該案中有關“股東如何主張優(yōu)先認購權和“默示推定等法律問題采訪了河北經(jīng)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趙樸英教授。她認為,股東的優(yōu)先認購權是屬于自益權的范圍,不是通過股東會表決而行使,而是通過向義務人即轉讓和受讓股權的當事人行使;此外,只有在知道受讓人情況和“同等條件即轉讓價格和數(shù)額,并且股東會決議同意轉讓的情況下,股東才能夠主張優(yōu)先認購權。再者,股東主張優(yōu)先認購權應當在知悉上述情況后的合理時間內及時提出,不能怠于行使權利。同時她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司法解釋中第六十六條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視為意思表示。而該案中既無法律規(guī)定而且當事人之間也沒有關于默示推定的任何約定,不具備適用默示推定的前提條件,因此,牛常葉的優(yōu)先認購權只能基于時效已過而消滅,不能因其未作明確表示而視為默示或放棄。 牛常葉的代理律師、河北誠和通商律師事務所陳志偉律師對記者說,一審判決書中作為法律依據(jù)的《民法通則》第五條其實與“默示推定風馬牛不相及。不僅如此,我找遍了《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的字里行間,竟找不到那個判決書中所引用的“民法的默示推定,這是一審判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此外,一審判決用自己“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民法的默示推定,恰恰剔除了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適用默示推定的必要前提條件,直接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他說,一審判決中所謂的“工會轉讓股份并最終受讓給唐山金翔紡織有限公司已經(jīng)多次通知原告的事實,根本就不存在。首先,在工會作為證據(jù)提交的所有通知中從未出現(xiàn)過有關受讓人唐山金翔紡織有限公司一個字的表述。既然如此,那么,一審判決又是何以得知并且進而認定“工會轉讓股份并最終受讓給唐山金翔紡織有限公司已經(jīng)多次通知原告這個事實的呢?其次,在工會作為證據(jù)提交的所有通知中也從未出現(xiàn)過有關股權受讓“同等條件具體內容的一個字的表述?!翱墒牵瑢τ谑茏屓颂粕浇鹣杓徔椨邢薰臼茏寯?shù)額、受讓價格等同等條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工會卻一直未通知上訴人牛常葉。 記者獲悉,10月20日,牛常葉已經(jīng)上訴于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05)北民初字第230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確認上訴人對第一被上訴人所轉讓的股權享有優(yōu)先認購權。 華新棉紡職工趙建榮對記者說,我們2002年8月1日正式下崗,后來好不容易才重新上崗,我們這個飯碗再端起來多不容易啊!這無疑是華新棉紡所有職工的期望! 但今天局勢如此錯綜復雜的華新棉紡,又將會以怎樣的結局來收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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