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對中國等國(區(qū))的合成纖維織物實施離岸標準價
2010年12月31日,阿根廷官方公報上公布阿根廷聯(lián)邦收入管理局(AFIP)2999號決議,對來自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第四組國家和地區(qū)的合成纖維織物實施離岸標準價格(詳見下表)。上述決議將于2011年1月4日起生效。(駐阿根廷使館經(jīng)商參處編譯) 南共市稅號 商品描述 離岸標準價格 適用范圍 注:第四組國家和地區(qū)包括韓國、朝鮮、中國、菲律賓、香港、臺灣、印度、印度尼亞西亞、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泰國、新加坡、越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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