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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商務部發(fā)布公告,自即日起,對原產(chǎn)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5年6月10日,商務部收到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翔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精對苯二甲酸產(chǎn)業(yè)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chǎn)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產(chǎn)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本次調查自2015年8月10日起開始,于2016年8月10日前結束。
2010年8月12日,商務部發(fā)布2010年第4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chǎn)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其中,韓國公司反傾銷稅稅率為2.0%-11.2%不等;泰國公司稅率為6.0%-20.1%不等。其后,應利害關系方申請,商務部發(fā)布2013年第52號和2014年第52號公告,依法認定相關更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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